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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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蔡县靳松河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9571597号“七度空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上蔡县靳松河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5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上蔡县靳松河超市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