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6995.43元,并支付利息1665.06元及相应罚息(以本金4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3%自2021年5月9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20日,以本金426995.4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3%自2021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就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莘塔社区商港路178号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苏(2020)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证明第9014788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苏农商银零高抵字(D10202005851)第05640号]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上述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诉讼费户,开户行:苏州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账号:0706***)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7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657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66);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8-24
发布日期 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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