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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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祥烽箱包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金港镇恒之源箱包配件厂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祥烽箱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75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