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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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博信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 辽宁东北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保险赔偿金148967元(扣除已给付的2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承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给付义务时加付1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