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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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夏经纬(广西)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华夏经纬(广西)投资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77650.13元; 二、被告***向原告华夏经纬(广西)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0542.0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133.5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132.6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181.7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137.87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137.8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32.4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77.1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214.0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217.53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216.3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215.19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211.7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 三、被告***向原告华夏经纬(广西)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400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5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22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