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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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蓝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广西北流市鸿锋松脂有限公司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北流市鸿锋松脂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万元; 二、被告广西北流市鸿锋松脂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按年利率6.09%计;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按年利率4.35%计;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在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在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已付利息383483.76元予以扣减); 三、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248元,减半收取251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北流市鸿锋松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248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