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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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小海屯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广西小海屯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500元; 二、被告***向原告广西小海屯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货款39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83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 -3- 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