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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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黎鑫铸业有限公司 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浚县黎鑫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6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按月利率8.3125‰计算,自2019年1月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2.46875‰计算); 二、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浚县黎鑫铸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浚县的房产(权属证号:********号)在6500000元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33650元,由被告浚县黎鑫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