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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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南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押金4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湖南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