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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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进波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湖南进波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湖南进波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42元,减半收取计4,921元,由***负担4,000元,由湖南进波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