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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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景陵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景陵村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景陵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景陵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货款11万元; 二、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景陵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景陵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为标准计算;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0元,由***负担960元,已交纳;由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景陵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景陵村村民委员会连带负担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