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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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弘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与被告重庆弘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重庆弘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货款1271788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1271788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时为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25元,由被告重庆弘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