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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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225.41元、公共能源费210元,共计2435.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