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民勤县绿洲农产品加工贸易协会 民勤县富春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民勤县富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万元及2021年6月20日前的利息5,543,485.43元、违约金6,000,000.00元,共计41,543,485.43元,并承担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本金1000万元的罚息按照年利率10.7663%计算,本金2000万元的罚息按照年利率11.745%计算;复利以逾期未付利息为基数,分别按照年利率10.7663%、11.745%计算); ***、***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违约金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民勤县绿洲农产品加工贸易协会对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民勤县富春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该公司院内的提升机2台、筛选机13台、配电柜4台(动产抵押登记书号为民动押2018-620621000025)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借款本金1000万元(编号为201811600023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民勤县富春贸易有限公司存入武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企业互助担保金专户的40万元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原告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517.43元,由民勤县富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