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16年消借第0708010473号的《消费金融贷款申请和使用合约》及《房屋抵押担保合同》; 二、被告***、***共同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76750.29元; 三、被告***、***共同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滞纳费(计算方式:至2021年1月26日,利息为6069.18元、滞纳费为2367.96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滞纳费以76750.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 四、被告***、***共同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2340元; 五、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6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98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