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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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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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商业车损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90400元。

上述判决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本案赔偿款在平邑县人民法院的指定汇入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平邑县支行”,账户名称“平邑县人民法院”,账号“15×××6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5元减半收取1307.5元,由原告***负担277.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10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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