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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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0653.04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款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截至2020年8月17日利息为14094.36元;以50653.04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违约金2678.94元、手续费813.56元; 四、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律师服务费600元;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2元,减半收取8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