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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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正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19日止按月利率8.338‰计算,2021年4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507‰计算)。 二、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义务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间未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不服一审判决部分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