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门峡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三门峡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钢材款34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具体计算方式为:2020年6月17日之前为1565787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以34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10元,由原告***承担6401元,被告三门峡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850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三门峡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6 |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