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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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渠疆顺通管业有限公司 营口全宇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五家渠疆顺通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营口全宇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3129元,并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