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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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定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定州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罚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定州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计838元,财产保险服务费200元,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和履行期满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交纳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名:定州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50×××01)。 交纳诉讼费账户(开户名:定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50×××09)。 |
裁判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