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
平邑昊通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平邑昊通物流有限公司第三者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平邑昊通物流有限公司第三者损失余额、评估费18124元(36248元*50%)。

三、驳回原告平邑昊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通过银行付款应注明案号,不得与其他案件混同划款,此为履行人的行为义务,否则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相关责任方承担。本案赔偿款及诉讼费用汇入一案一款对应账户:账户名称“平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平邑县支行”,账号“62×××66”(注:其他案件不适用该账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缴纳上诉费用(上诉费最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不再另行通知缴纳,逾期视为未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发布日期 201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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