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11民初528号

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住***。

负责人:陈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琚来,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石,该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3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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