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亚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
合肥亚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合肥亚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合肥亚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63678.23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并加收50%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两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96元、减半收取3948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468元,由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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