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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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 333.20元,支付截至2021年5月26日的罚息909.4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罚息(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基本点634点上浮50%后减去贴息的年利率11.09%为标准计算;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基本点634点上浮50%为标准计算,利随本清);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复利(以尚欠利息和罚息为基数,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基本点634点上浮50%为标准计算); 四、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以被告***提供的车牌号为桂K5XXXX的福克斯牌汽车一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92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