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德庆山锋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德庆南方超导科技有限公司 银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利亚罗吉管业有限公司 德庆康纳国兴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2民初37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2民初3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德庆康纳国兴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7998402.68元、利息640735.84元、逾期罚息7457126.98元、复利128832.78元(逾期罚息、复利已计至2018年1月1日,之后的逾期罚息以37998402.68元为本金、复利以640735.84元为基数,均以年利率12.27%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9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7964元,由德庆康纳国兴有限公司、德庆见丰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利亚罗吉管业有限公司、德庆山锋不锈钢管有限公司、银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7000元,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负担9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43元,由德庆康纳国兴有限公司负担17900元,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负担1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