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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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 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贵州鑫捷达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变更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依据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