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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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略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26641.75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外购药品费480元,租车费84元、鉴定费720元,共计人民币1284元。 原告***在赔偿过后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5213.17元,护理费100元,检查费500元,交通费372元,住***。 以上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负担(限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