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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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宁夏天得葡萄种植有限公司 宁夏天得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天得葡萄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179319.09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天得葡萄种植有限公司追偿; 二、原告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对被告宁夏天得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质押财产1000吨原酒行使质押权,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原告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原告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另行追索,如有剩余,剩余部分应返还被告宁夏天得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34元,减半收取12117元,由被告宁夏天得葡萄种植有限公司、宁夏天得葡萄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