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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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代偿款86387.1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逾期利息9224.77元(暂计至2020年10月16日,此后以86387.16元的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律师费6700元; 四、驳回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7元,减半收取1173.5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李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