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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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乾源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继承金国正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返还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5月19日的利息、罚息28249.62元;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5月20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国家有关规定计付);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继承金国正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支付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浙江乾源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的97%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四、***对上述第三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6元,减半收取计1483元,由***、***在继承金国正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担,浙江乾源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