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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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垫付款131075.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利息24637.98元(暂计至2021年4月14日,此后以未还垫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3元(按减少诉讼请求后收取),减半收取1886.5元,由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162.5元,由被告***、***负担1724元。 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