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长强钢铁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
靖江市腾达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赔偿原告***、***、***因樊小壮交通事故死亡所致损失1034842元。

以上款项,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977698元,返还被告***57144元(支付至***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卡号:62×××7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2元减半收取285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712元由本院退回2856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已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从支付给***的返还款中直接扣减给三原告,***不再另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28
发布日期 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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