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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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泉支行与被告***于2019年1月15日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09531博农商贷字2019第10011号]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贷款本金300万元及支付利息给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截至2020年10月20日的利息为189675.7元,2020年10月21日起的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编号:09531博农商贷字2019第10011号)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利率之和以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限),至付清款日止。 三、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90605元给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0号、第1××1号、第1××2号、第1××3号、第1××4号)及位于惠州市惠城区帝景国际商务中心综合楼19层11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3号)的处置价款在以上第二、第三判项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3304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