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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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中山市德效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德效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科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支付报酬1054692.6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54692.65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科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85元,由原告广东科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4324元,被告中山市德效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261元(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13261元,本院不再另行收退);鉴定费用107686元,由被告中山市德效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