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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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景冠环境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景冠环境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49500元; 二、被告广东景冠环境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9500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49500元为限); 三、被告***对上述对第一、第二判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景冠环境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2.46元、保全费565.97元,合计1148.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1.19元,由被告广东景冠环境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77.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