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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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建安南路支行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龙物流商贸城分理处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3执保114号 申请人: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邢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富,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3民初43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28195.27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年03月16日,本院依法冻结了***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建安南路支行62×××33账户内存款10667.43元,冻结***在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龙物流商贸城分理处62×××73账户内额度614791.47元(实际冻结5359.21元),上述账户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0年03月16日起至2021年03月16日止),冻结***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62×××74账户内存款1197.72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xxxxxxxx.com财付通支付账号内存款1538.6元,上述账户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0年03月23日起至2021年03月23日止)。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自行解冻,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437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114号案件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