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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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1月1日的剩余贷款本金127897.97元,并支付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此后至剩余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7元,减半收取计1428.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