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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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中盟锐达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向原告广西中盟锐达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1567元; 二、被告***应向原告广西中盟锐达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尚欠租金10156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七计算)。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54元,保全费1071.56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请选“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里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4— |
裁判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