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柳州迅捷城市配送有限公司 广西别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别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迅捷城市配送有限公司支付仓储配送费253843元。 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108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以上两项总计5668元,由被告广西别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并径付原告柳州迅捷城市配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03 |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