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桂林市翰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嘉兴达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5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5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嘉兴达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桂林市翰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款22215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应偿还的团款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5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上诉人桂林市瀚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800元,保全费16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32元(上诉人已预交),共计11119元,由被上诉人嘉兴达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