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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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优生活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市房交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南宁市房交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南宁优生活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共同退还原告***评估费427元; -7- 二、被告广西南宁市房交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南宁优生活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共同退还原告***按揭代理服务费12000元; 三、被告广西南宁市房交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南宁优生活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共同退还原告***权证过户费2000元; 四、被告广西南宁市房交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南宁优生活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律师费773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972元,被告广西南宁市房交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南宁优生活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