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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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百跃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广西百跃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货款本金97825元(上述款项分期支付,于2021年10月26日前偿还2000元,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于每月26日前偿还4000元,剩余47825元于2022年11月26日前偿还完毕); 二、被告***、***偿还原告广西百跃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逾期还款利息(利息分段计算,自2020年9月30至2021年9月24日的利息26398元于2022年11月26日前支付完毕,自2021年9月25日起,以实际剩余所欠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付至被告实际清偿货款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1897元、保全费1420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因原告广西百跃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被告***、***于2022年11月26日前支付给原告广西百跃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四、如被告***、***不能按时偿还上述任一期款项,原告广西百跃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须自逾期之日起,以实际剩余所欠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至被告实际清偿货款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义务人不按本协议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