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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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前溢来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4—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广西前溢来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使用权转让合同(投资型)》(合同编号:20191113010、20191113011、20191113012)无效; 二、被告广西前溢来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款项168746元; 三、被告广西前溢来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以16874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被告清偿该168746元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182元、保全费1380元,由被告广西前溢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请选“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里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