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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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万安县信托石材店石材款140842元; 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万安县信托石材店律师代理费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6.84元,减半收取1628.42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898.42元,由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