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莱州新金雁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莱州新金雁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租金4045.48元;

二、被告莱州新金雁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违约金(以4045.4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

三、被告莱州新金雁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标准箱7个,返还不能,赔偿原告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损失8400元;

四、被告莱州新金雁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被告莱州新金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通过网上提交相关上诉材料,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5
发布日期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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