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透支本金19148.73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2日起按领用合约约定的费率标准计算至透支款清偿之日止,但总计费率标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0
发布日期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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