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偿还信用卡本金8076.27元以及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6月6日的利息1053.57元、违约金1932.04元;2018年6月7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2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38.28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38.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