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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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47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20年9月16日,尚欠利息13748.99元、罚息106.12元、复利130.57元;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对应付未付的借期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二、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支付广告费4000元、邮寄费20元;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对被告***、***名下共同共有的房产[房产证号:琼(2018)海口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琼(2018)海口市不动产证明第XXX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59.96元,由原告负担12.95元,由被告***、***负担12447.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