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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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被告李雯婷、***签订的《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宣布该合同项下贷款到期; 二、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被告李雯婷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 三、被告李雯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清偿按揭贷款本金378621.73元、利息13435.22元、罚息71.90元、复利317.44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2月19日,之后按《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等价转换为LPR利率后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李文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清偿贷款本金5490.80元、利息324.25元、罚息66.79元、复利14.95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2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1%、罚息按在月利率基础上加收30%,复利按罚息利率计算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对登记在被告李雯婷、***名下的抵押物韶关市武江区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三项确认的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7.5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570元,合计6207.58元,由被告李雯婷、***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